????歐盟雙酚禁令(EU)2024/3190已于2025年1月20日正式生效,配套的C/2025/6721實施指南文件于2025年12月17日發布,1μg/kg的超嚴格檢出限和全鏈條申報要求,讓輸歐食品接觸材料企業面臨前所未有的合規挑戰。
????核心要點如下:
????一、管控范圍
????幾乎涵蓋所有材料,延伸至間接接觸部件
????適用范圍:塑料、黏合劑、橡膠、離子交換樹脂、印刷油墨、硅膠、清漆和涂層等幾乎所有有機材質制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,從原料、中間產品到成品全鏈條均受約束。
????關鍵擴展:即使僅為外部部件,只要正常使用中可能間接接觸食品或存在有害物質遷移風險,也必須符合禁令。
??? 豁免清單:依據法令附錄II,如下產品可豁免。
????- 紙和紙板
????- 回收材料(因無意帶入的微量污染)
????- 搪瓷制品
????- 寵物食品接觸材料
????- 容量>1000升的大型固定容器和管道(但S/V較大的管道和小型管道除外)。
????禁用物質清單:
????6類物質已明確,未來動態新增
????全面禁令:在食品接觸材料(FCM)中不得使用雙酚A(BPA)及其鹽類,且對于允許使用的部分雙酚A衍生物(如雙酚A二縮水甘油醚BADGE,CAS No.:1675-54-3)的材料制品不得檢出殘留BPA;
????動態管控:禁止使用根據歐盟(EC) No 1272/2008 CLP法規被統一分類為1A、1B類“致突變性”、“致癌性”、“生殖毒性”(CMR 物質)或 1類“內分泌干擾物”(ED物質)的有害雙酚或其衍生物,且未來其他雙酚或雙酚衍生物被新增至(EC) 1272/2008附件6第3部分中的1A類/1B類CMR物質或1類ED物質時,也將被禁用(豁免除外)。
????以下為指南中列出的受控雙酚類物質清單:
| 物質名稱 | (EC) 1272/2008 附錄VI表3統一分類 |
| 雙酚A CAS No.:80-05-7 | Repr.1B |
| 雙酚S CAS No.:80-09-1 | Repr.1B |
| 4,4′-(1,3-二甲基丁基)二苯酚 CAS No.:6807-17-6 | Repr.1B |
| 酚酞 CAS No.:77-09-8 | Carc.1B |
| 雙酚AF CAS No.:1478-61-1 | Repr.1B |
| 四溴雙酚A CAS No.:79-94-7 | Carc.1B |
????二、合規要求
????超嚴檢出限,全物質申報
????測試要求嚴苛:管控范圍內材料中的雙酚含量檢出限為0.001 mg/kg(1 μg/kg),該檢出限同時適用附件II所列兩類豁免產品(生產過濾脫用聚楓樹脂、用于生產容積大于1000升自承式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)的BPA遷移測試,和部分允許被使用的雙酚及雙酚類衍生物中BPA殘留量測試。
????符合性聲明(DoC)升級:所有適用于禁令的材料制品,無論是否使用BPA或雙酚類衍生物,均須出具DoC并如實申報所有使用的雙酚類物質(不僅限于有害種類)。所有經營環節(零售除外)均需傳遞符合性聲明。
????三、過渡期倒計時
????不同產品節點各異,時間緊迫
| 產品類型 | 首次投放市場最終截止日期 | 庫存清除截止日期 |
| 一次性使用終產品 (如金屬包裝、罐頭) | 2026.7.20 (未灌裝的包裝可在市場上保留一年) | 2027.7.20 (已灌裝) |
| 特殊一次性使用終產品 (用于保鮮果蔬、水產品包裝,或僅金屬外部涂層含有BPA的制品) | 2028.1.20 (未灌裝的包裝可在市場上保留一年) | 2029.1.20 (已灌裝) |
| 重復使用終產品 (如廚房用具、飲水瓶) | 2026.7.20 | 2027.7.20 (不得繼續在歐盟銷售) |
| 重復使用專業食品生產設備 | 2028.1.20 | 2029.1.20 (不得繼續在歐盟銷售) |
????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產品無論產地,均需由進口商承擔合規驗證責任,適用相同禁令要求。法規中雖然未強制要求材料和制品開展檢測,但為了證明材料或制品中無BPA及其衍生物殘留,測試是最有效的合規驗證方式。企業尤其需注意生產制造過程中被污染的風險,留給企業的過渡期已非常緊張。建議企業立即啟動全供應鏈排查與檢測,強化文件管理,盡早完成替代升級,避免因不合規導致產品被歐盟市場拒之門外。